文书内容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16487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HF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进贤文化用品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正街22-20号,注册号500106600047842。
经营者:徐高亮,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进贤文化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