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27号 原告:棒球主盟资产公司(MAJORLEAGUEBASEBALLPROPERTIES,INC.),住所地美国纽约州纽约市派克大道245号(245PARKAVENUE,NEWYORK,NEWYORK10167,U.S.A.)。
法定代表人:EthanG.Orlinsky。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卫强,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宣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沙溪镇星宝路2号星宝明珠花园3期23幢615房。
法定代表人:潘丽敏,职务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潘丽敏,中山市宣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股东,地址中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棒球主盟资产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宣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潘丽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棒球主盟资产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山市宣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潘丽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