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湘02执94号申请执行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峒河街道振武营村。
法定代表人:王浩,董事长。
被执行人:株洲市荷塘区大望达烟酒店,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新华西路84号。
经营者:胡岳斌,男,汉族,1963年9月10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临海市,现住湖南省株洲市新华西路84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市荷塘区大望达烟酒店(经营者:胡岳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9)湘02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给付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十五条之规定,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