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759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雯雯,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满小兰,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川区鑫宇酒类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合川区合办处苏家街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7MA5Y3TCB9R。
经营者:李明宇,男,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川区鑫宇酒类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合川区鑫宇酒类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