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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文珍、顾明荣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411刑初150号
案件名称董文珍、顾明荣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董文珍;顾明荣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浙0411刑初150号公诉机关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文珍,女,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2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顾明荣,男,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2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监视居住。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秀检二部刑诉〔2020〕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文珍、顾明荣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张晓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文珍、顾明荣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董文珍在未取得“Midea”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浴霸、LED灯等产品上标注“Midea”标识等,在其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镇中村顾家门7号家中经营的“美的集成吊顶自营店”淘宝店铺进行销售。

至案发,销售金额共计90000余元。

被告人顾明荣明知妻子董文珍售假仍帮助组装、打标等。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顾明荣到王店派出所主动投案,公安机关在二被告人处查获标注上述商标的浴霸、LED灯各1个、作案工具手机1部。

现被告人董文珍、顾明荣退出违法所得20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文珍、顾明荣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90000余元,属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文珍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5000元;

判处被告人顾明荣有期徒刑七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0000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交易记录、未授权声明、鉴定证明、商标注册证、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证人宋某、韩某的证言,扣押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搜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董文珍、顾明荣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文珍、顾明荣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董文珍系主犯;

被告人顾明荣作用次要,系从犯,对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顾明荣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董文珍具有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

被告人顾明荣具有自首、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均可依法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董文珍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顾明荣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赃物及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违法所得2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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