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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利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7民初23656号
案件名称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利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周利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23656号原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1号清华同方科技大厦A座30层。

法定代表人:周立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陵芳,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利华,男,汉族,1974年12月11日出生,户籍地址重庆市铜梁区。

原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利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

2020年4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本案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并撤回第三项诉讼请求。

4月22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共计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3536元,依法向其退还人民币35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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