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23656号原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1号清华同方科技大厦A座30层。
法定代表人:周立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陵芳,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利华,男,汉族,1974年12月11日出生,户籍地址重庆市铜梁区。
原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利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
2020年4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本案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并撤回第三项诉讼请求。
4月22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共计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3536元,依法向其退还人民币351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