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终17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艳,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郫都区康乐福药房,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安德镇彭温路131号6栋1单元1楼114-116号。
经营者:林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洁,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丽,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郫都区福乐康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郫都区区人民法院(2019)川0124民初4993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郫都区康乐福药房经协商达成和解,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