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04民初3210号原告:玉田县华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平。
被告:北京睿同日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德州市泽众消毒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市大东区永新佳佳洗化用品商行。
原告玉田县华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睿同日用品有限公司、德州市泽众消毒制品有限公司及沈阳市大东区永新佳佳洗化用品商行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玉田县华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