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1执5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汪孟德,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省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法定代表人:万国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省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本院执行依据(2019)最高法民再1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江西融创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融创集团公司享有的第xxx号、第xxxx号和第8xxx号“融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融创”字样;
三、在江西省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声明,为融创集团公司消除影响;
四、赔偿融创集团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50万元。
本院在执行中已向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在江西省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声明,预查封了江西省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新建区长棱大道xx号xxx号商铺,由于是预查封的房产,暂无法处置,需进一步与房产管理部门沟通协调后再视情况处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19)赣01执521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