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122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德泰工业区2号厂房3层,6号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源汇区郭元米百货店,经营场所漯河市源汇区汉江路阳光福苑售楼部。
经营者:王琳琳。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号。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市源汇区郭元米百货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