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75号 原告:陈玉水,男,197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林,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鼎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129号榕城商贸中心2105单元-10。
法定代表人:黄合峰。
原告陈玉水与被告福州鼎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玉水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陈玉水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