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2民初1号原告:王本淼,男,1954年5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标迪夫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住长沙市岳麓区。
原告:王海崴,男,198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标迪夫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住湖南省。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农烈,上海申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拜泉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拜泉县拜泉镇202国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丁苏宁,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本淼、王海崴与被告拜泉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本淼、王海崴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本淼、王海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本淼、王海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00元,减半收取4,400.00元,由原告王本淼、王海崴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