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1147号 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旧镇镇秦溪村李仔园。
法定代表人:陈小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清,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婷,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驹安汽车用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新华西路199号(衡水学院东邻)。
法定代表人:刘志阳。
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驹安汽车用品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