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11民初351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被告:南长区正友百货店,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南禅寺商城妙光街11号A-B“小杨丹阳眼镜”店。
经营者:杨玉青。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长区正友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明确表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