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427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44D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夫珍,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邱正华,女,1975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邱正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同日作出(2020)鲁1302民初427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邱正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华材支行账户62×××19的银行存款(应冻结5万元,已冻结9524.89元)。
2020年4月22日,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对邱正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华材支行账户62×××19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