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878号 原告:张金华,女,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露,广东顺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雄县广瑞纸塑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雄县双候大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杨剑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金红,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金华与被告雄县广瑞纸塑包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张金华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金华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金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金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