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2民初23号原告:杭州巧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市心中路888号1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德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建华区睿量电子产品商店,注册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新江路1-5号万达广场室内步行街1F层1059号,经营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新江路(万达广场一楼)潮品数码生活馆内。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巧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华区睿量电子产品商店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书面通知原告杭州巧妙科技有限公司预缴诉讼费用,原告齐杭州巧妙科技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予交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