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626执3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平江县佳年华超市,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新城区天岳大道百花台(农行侧),注册号430626600264149。
被执行人张建明,男,196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关于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平江县佳年华超市、张建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5日作出的(2019)湘06民初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平江县佳年华超市及其经营者张建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2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00元,并承担执行费89元。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湘06执433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院执行,2020年3月18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车辆类型为K31,车牌号为湘F×××××的魏派牌机动车登记被执行人张建明名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张建明名下的,车辆类型为K31,车牌号为湘F×××××的魏派牌机动车予以查封、扣押。
二、在查封、扣押期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扣押期限为贰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
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
扣押及扣押期间计算以本院实际控制为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