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15号 原告:浙江乐天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南城街道十里铺村1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71950084XD。
法定代表人:袁金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俊勇,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方静,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亿标展示器材厂,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北苑街道景三路6号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8D58B30。
诉讼代表人:张浩峰。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浙江乐天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亿标展示器材厂、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
2020年4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乐天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浙江乐天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乐天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