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9民初177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春,女,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王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