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6民初1050号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荣,山东晟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芜市钢城区查尔斯顿眼镜店,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新兴路南段路东“查尔斯顿眼镜”。
经营者:韩百金。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市钢城区查尔斯顿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