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73民初71号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黄条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康松,男,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向宇,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昶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1。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本院受理时间:2020年1月3日本院开庭时间:2020年4月7日出庭当事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向宇,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黄某1。
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专利权(专利号为201130224469.0)的销售、许诺销售侵权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含合理支出费用);
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答辩意见:确认购买事实,但不认为构成侵权,所销售的产品是在展会上别人给的样品,确认公证书上的网店是其进行的网店,但该阿里巴巴网站交由别人打理,具体情况不清楚。
本案相关情况:原告的权利状况专利名称果汁机(可冲泡茶叶)申请日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授权公告日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专利号ZL**************专利权人蔡文鸿专利许可使用合同证明:涉案专利于2016年3月28日以独占实施许可方式许可给原告,许可使用费为100万元,期限至2021年3月28日,原告拥有维权诉权。
最近一次专利年费日期为2019年6月25日。
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做出时间为2014年7月7日,结论是: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缺陷。
被告侵权事实为指控被告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原告提交了(2018)粤湛港城第5999、6004号《公证书》和运单号为467480818813的被诉侵权实物,被告承认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也承认原告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阿里巴巴网店由其经营。
本院确认:被告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
三、侵权对比1.公证封存被诉侵权产品包裹无开拆痕迹,与(2018)粤湛港城第5999号《公证书》记载运单号、收寄信息一致。
2.涉案专利公告图片包括主视图、后视图、右视图、左视图、立体图五面视图,被诉侵权产品照片亦包括主视图、后视图、右视图、左视图、立体图五面视图(详见本判决书附件)3.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比对:原告比对意见:近似的外观设计。
被告对比意见:不相同也不近似。
本院对比意见: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虽有区别,但其区别属于局部的细微差异,该差异不足以导致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的实质性差异。
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通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本院认定二者构成近似。
原告赔偿请求原告提交维权公证费用8000元票据,律师费20000元发票,未提交原告侵权受损或被告侵权获利证据,请求法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本院认定:原告维权开支实际发生,其所受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应予支持。
五、被告合法来源抗辩被告主张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他人,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其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
六、证据情况本案相关事实有专利证书、专利登记薄副本、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许可合同、公证书、被诉侵权产品实物、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收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信息打印件、事实状态证明、广交会投诉受理回执、商标权证书、商标许可备通知书、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1661号决定书、中国饮品搜狐网文章、《咖啡年刊》搜狐网文章、原告参展现场照片、展会宣传书、被告阿里巴巴和天猫网店产品销售信息打印件等证据证实。
判决结果: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涉案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产品属同类产品,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相近似,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本院认定被告构成销售、许诺销售侵权,其应承担停止侵权以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本院根据涉案专利价值、被告侵权情节、维权实际支出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人民币4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昶旭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的行为;
二、被告广州昶旭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人民币4万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由被告广州昶旭贸易有限公司负担900元,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900元(该受理费已由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预交,本院不予退回,其同意被告广州昶旭贸易有限公司应负担部分于上述判决履行期限内向其迳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