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1964号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号海尔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张瑞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小燕,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南,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丽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广从四路。
法定代表人:罗志发,经理。
被告:罗志发,男,198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丽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罗志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
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丽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罗志发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