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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光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481刑初253号
案件名称邵光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海宁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邵光涛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浙0481刑初25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光涛,男,1990年5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沂水县,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现住浙江省海宁市,户籍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

因本案,2019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二部刑诉[2020]4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光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佳宁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邵光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邵光涛以“twocutebear”淘宝账号在淘宝上开设经营“boy'sandgirl'sBOY”店铺期间,明知从王晓东(另案处理)处生产、持有的标有“BOYLONDON”商标的衣物,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在该店铺内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64400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王晓东处查获大量带有假冒“BOYLONDON”商标的各类衣物和标识;

从被告人邵光涛处查获带有假冒“BOYLONDON”商标的衣物6件,被告人邵光涛退出违法所得40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邵光涛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164400余元,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归案后,被告人邵光涛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邵光涛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王晓东、臧妮、杜佳乐、安丽艳、包文君、豆沓锦、杨心珏、程雪、于群、刘勇春、韩卓、缪玉英、吴佳玲、蒋新宇、孙琪、林思辰、庞志辉、田春燕等人的证言,商标注册证、代理委托书、授权书、鉴定报告、扣押清单及照片、交易记录截图、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浙江省司法执法暂扣款票据,抓获经过等书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淘宝交易数据、支付宝数据等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邵光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光涛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1644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光涛所犯罪名成立。

归案后,被告人邵光涛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了违法所得,可依法及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据此,为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邵光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邵光涛退出的违法所得40000元依法没收,由海宁市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三、扣押的假冒“BOYLONDON”商标的衣物6件予以没收,由海宁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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