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68号 原告:金民海,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被告:济宁市金常青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高新区山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644417655。
法定代表人:赵小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赪,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民海与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济宁市金常青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
2020年4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民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金民海负担。
原告金民海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