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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民海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济宁市金常青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168号
案件名称金民海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济宁市金常青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民海;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济宁市金常青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68号 原告:金民海,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被告:济宁市金常青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高新区山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644417655。

法定代表人:赵小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赪,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民海与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济宁市金常青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

2020年4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民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金民海负担。

原告金民海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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