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2民初800号之一复议申请人:天津美苑断桥铝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津南经济开发区(西区)香港街5号(明港工业园D座)。
法定代表人:许安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超,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凤池。
法定代表人:吴小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申请人天津美苑断桥铝门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作出(2019)津02民初800号民事裁定书。
天津美苑断桥铝门窗有限公司不服,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天津美苑断桥铝门窗有限公司复议称,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金额过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解除对其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对天津美苑断桥铝门窗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1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财产线索,担保人出具诉讼保全损害责任保函提供担保。
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未超出其诉讼请求范围,并向本院提交了合法有效的保全担保。
故本院作出的冻结天津美苑断桥铝门窗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民事裁定,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天津美苑断桥铝门窗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