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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紫飘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赵丽、王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11民初202号
案件名称广州紫飘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赵丽、王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紫飘化妆品有限公司;赵丽;王锦;刘云;何笑林;郭传勇;王丽;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202号原告:广州紫飘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泽,该司员工。

被告:赵丽,女,汉族,1982年9月21日出生,户籍地住址河北省任丘市。

被告:王锦,女,汉族,1989年9月24日出生,户籍地住址陕西省富平县。

被告:刘云,女,汉族,1992年8月27日出生,户籍地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被告:何笑林,男,汉族,1989年9月13日出生,户籍地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郭传勇,男,汉族,1962年4月20日出生,户籍地住址山东省临邑县。

被告:王丽,女,汉族,1966年3月24日出生,户籍地住址辽宁省辽阳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广州紫飘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丽、王锦、刘云、何笑林、郭传勇、王丽、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

原告广州紫飘化妆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州紫飘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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