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民初132号 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将村工业园将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361877679U。
法定代表人:卢兆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宇雪,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子强,男,汉族,1990年12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天长市。
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子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
2021年2月22日,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徐艳阳 审判员 许 琛 审判员 胡 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成玮 书记员丁延奇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