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06民初114号原告:南京万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凤栖苑97号-5。
法定代表人:万陈,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明慧,上海市海华永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上海市海华永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来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屏岩社区双月塘居民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江苏圣典(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江北新区陈钦棠炒饭店,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泰山街道大桥北路37号金都汇广场01#、02#、03幢138室。
经营者:陈钦棠。
原告南京万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来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北新区陈钦棠炒饭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
原告南京万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京万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万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南京万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