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379号 原告:成都奔达通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繁雄大道西段399号。
法定代表人:帅进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朝学,四川六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汽车运输(集团)公司北门汽车站,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四段197号。
法定代表人:周德麟,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奔达通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汽车运输(集团)公司北门汽车站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成都奔达通软件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成都市汽车运输(集团)公司北门汽车站的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奔达通软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奔达通软件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