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902民初900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4D,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2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亚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亭湖区城北雪峰水暖器材批发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27,住所地盐城市开放大道288号明珠世贸商城B1区106号(7)。
经营者:王雪峰,该部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亭湖区城北雪峰水暖器材批发部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