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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新郑市花之谷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192知民初26号
案件名称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新郑市花之谷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新郑市花之谷百货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92知民初26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668号之二519房。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被告:新郑市花之谷百货商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华南城6A-1-501。

经营者:李琰。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新郑市花之谷百货商行(经营者李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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