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民终1539号上诉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璧山区璧城街道肖氏机电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璧渝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7MA5YQW4T9H。
经营者:肖世全,男,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上诉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璧山区璧城街道肖氏机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福达刀片公司不服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92民初8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受理。
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在法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