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3知民初2号原告:天津滨海科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奥运路11号2-2-509。
法定代表人:耿树志,业务总监。
原告:天津市企兴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华天道8号海泰信息广场C座1211。
法定代表人:王程,总经理。
被告:天津市驰恩特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双口村。
法定代表人:赵景森。
原告天津滨海科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市企兴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驰恩特车业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原告天津滨海科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市企兴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滨海科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市企兴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滨海科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市企兴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7元,减半收取158.5元,由原告天津滨海科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市企兴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