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081民初221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弘毅,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剑锋,江苏兴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仪征市陈集镇世纪华联超市加盟店,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陈集镇人民路18号。
经营者:朱光强。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仪征市陈集镇世纪华联超市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就本次纠纷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