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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市鲁樽机械有限公司与曲海龙、曲国洲、莱州聚峰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知民初415号
案件名称莱州市鲁樽机械有限公司与曲海龙、曲国洲、莱州聚峰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曲海龙;莱州市鲁樽机械有限公司;莱州聚峰机械有限公司;曲国洲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415号原告:莱州市鲁樽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阎军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光,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州聚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曲某1。

被告:曲国洲,男,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

被告:曲某1,男,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云,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莱州市鲁樽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莱州聚峰机械有限公司、曲国洲、曲某1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搅拌车上料装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月18日立案。

原告于****年*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莱州市鲁樽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莱州市鲁樽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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