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初65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地址: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富华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艾溪湖管理处广阳小区老c区20栋1单元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063212836H。
法定代表人:徐恒亮,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与被告南昌市富华服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负担,退回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6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