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8民初635号原告:湖南喜玫瑰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晓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蒸粮味媚电子商务经营部。
经营者:张勇超。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南喜玫瑰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蒸粮味媚电子商务经营部、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喜玫瑰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喜玫瑰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喜玫瑰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湖南喜玫瑰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