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8083号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住所地卢森堡1118卢森堡市艾丁根大街**,注册号:B48328。
法定代表人:奥托·布吕德雷,常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洁,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天武,男,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与被告夏天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