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民初19号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南坑社区五和大道(南)****407。
法定代表人:常梦雪,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胜通世电子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桑达小区****。
负责人:李培树。
被告:浙江义乌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银海路**义乌购大厦**报)。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
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福田区胜通世电子商行、浙江义乌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63031××××.5,专利名称:车载后视镜手机支架(JHD-97))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立案前,原告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