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田区胜通世电子商行、浙江义乌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3民初19号
案件名称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田区胜通世电子商行、浙江义乌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胜通世电子商行;浙江义乌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民初19号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南坑社区五和大道(南)****407。

法定代表人:常梦雪,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胜通世电子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桑达小区****。

负责人:李培树。

被告:浙江义乌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银海路**义乌购大厦**报)。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

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福田区胜通世电子商行、浙江义乌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63031××××.5,专利名称:车载后视镜手机支架(JHD-97))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立案前,原告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