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9544号原告:陕西靓帝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韦建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玄,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婵婵,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陕西靓帝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受理。
原告陕西靓帝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陕西靓帝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林佩瑶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法官助理 包 珺书 记 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