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2740号之一原告:重庆凯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鸡冠石镇石龙村豆土塆组。
法定代表人:邓红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凯迪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新跃路**智慧科技城创新创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王占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晓祥,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原告重庆凯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捷公司)诉被告江苏凯迪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
原告凯捷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凯捷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凯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重庆凯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