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5号原告:西安小帅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马琳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白占红,男,199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原告西安小帅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占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原告西安小帅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停止侵权并承诺不再侵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西安小帅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