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辖终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沧州桃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
法定代表人:马连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竞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林荣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言,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上诉人沧州桃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桃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竞耐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竞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沪0104民初75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关于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的有关规定,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上诉人桃子公司上诉称:因上诉人住所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商品储藏地均位于于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根据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住所地、侵权行为地、侵权商品储藏地的人民法院即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或者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系对法律的曲解。
故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或者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竞耐公司和被上诉人寻梦公司均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被上诉人竞耐公司主张的侵权行为包括被告寻梦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站上为桃子公司的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而被告寻梦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长宁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长宁区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易 嘉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姜琳浩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