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2932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益,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沛县沙寒露百货商行,经营场所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沛城歌风东路**门面房。
经营者:沙寒露。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沛县沙寒露百货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1年1月7日,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沛县沙寒露百货商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