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32号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洁,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城市东城区非凡名烟名酒店,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
经营者:翟多武。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城市东城区非凡名烟名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原告明确表示不交纳诉讼费,本案应当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