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民初328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昌松,江苏典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亚娟,江苏典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邳州市金水湾超市,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运河街道银杏大道北侧金水湾小区**楼iv>经营者:娄玉萍。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邳州市金水湾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后收取5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