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12民初26183号原告: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陈天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鑫,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腾程伟业餐饮实业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业,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腾程伟业餐饮实业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腾程伟业餐饮实业连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