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民初817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华,经营场所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余东镇人民南路**。
经营者:汤华。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汤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
2021年1月11日,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