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5知民初67号 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二郎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56653990283。
法定代表人:蒋英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科,四川弘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丁,四川弘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郎掌门酒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184号金雁大厦5层516号附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2L9PLXX。
法定代表人:刘新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先文,四川时代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市龙马潭区郎掌门酒类经营部。
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16号2幢15号门市(沁园街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504MA62FLQH3Y。
经营者:郑晓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先文,四川时代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老邻居酒厂。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82MA6E0BN74Y。
法定代表人:徐建洪。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飞,贵州止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郎掌门酒业有限公司、泸州市龙马潭区郎掌门酒类经营部、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老邻居酒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负担。